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302民初362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1层02、03、04、05、06号商铺、3层01、02号商铺、5层0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076667004B。 负责人:王会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燕新,男,汉族,1974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黄如英,女,汉族,1976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黄岱英,女,汉族,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惠泽大道7号新力花园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法定代表人:卢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告黄燕新、黄如英、黄岱英、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3年1月5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案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受理费或申请司法救助的相关材料。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林家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