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302民初6436号 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3KEF61,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鄢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聪,广东谨然(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叶某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某云、叶某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某云、叶某豪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房屋情况:房屋坐落于惠州市惠城区××街道××道××号××花园××号楼××层××号房,权利人为曾某云、叶某豪(共同共有);该房屋用途属于住宅,建筑面积为109.21平方米。 二、收楼时间:被告叶胜豪于2019年11月11日在《房屋交付验收记录表》的业主处签名;《广东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载明交付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两被告在商品住宅购买人处签名并按手指印。 三、不动产登记时间:2021年6月2日。 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2019年11月11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新力花园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8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费以实际发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分摊;物业服务费按月交纳,被告应于每月5日前缴纳本月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费用的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原告可为两被告提供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五、欠费情况:根据原告提交的欠费明细表可知:被告拖欠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共4784.84元(每月物业管理费为270.84元,其中2019年6月份为180.56元),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公共水、电费854.21元。 六、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的物业服务费4784.84元,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公共水、电费854.21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4784.84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9月12日为1068.21元)以上合计6707.2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被告到庭及答辩情况:无。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为两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784.84元(2.48元/月/平方米×109.21平方米÷30天×20天+270.84元/月×17个月),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违约金应为: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物业管理费的30%即1435.45元(4784.84元×30%)。 关于原告诉请公共水、电费的问题。公共水、电费是小区正常运行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均已实际发生,且原告已提供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拖欠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公共水、电费854.21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曾某云、叶某豪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某云、叶某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4784.8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1435.45元); 二、被告曾某云、叶某豪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的公共水、电费854.21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元,由被告曾某云、叶某豪负担46.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曾某云、叶某豪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径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林家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