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834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吴越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71911822X。 法定代表人:艾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书华,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法定代表人:卢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和解事宜,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61.59元(原告已预交64923.18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链生 审 判 员 张文姣 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徐士傑 书 记 员 钟泽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