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新力花园业主论坛 门户 资讯 汤普诉讼 查看内容

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彭琳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4-12-16 16:49| 发布者: super| 查看: 13|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一、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彭琳支付2021年9月份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 二、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彭琳支付双方于202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2民初7676号
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卢金。
委托代理人:观文春,广东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琳,女,汉族,1995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泽大道7号。
委托代理人:王鹏兴,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惠州市惠城区法律援助处指派。
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观文春、被告彭琳的委托代理人王鹏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9月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其事实与理由如下: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惠市劳人仲案字【2022】53号仲裁裁决书存在错误即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9月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岗位是土建造价工程师,约定被告的收入采取的是结构性浮动工资制度,其薪资构成由固定工资和其他浮动的福利待遇构成,其中固定工资即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浮动的福利待遇构成包括但不限于岗位工资、通讯补贴等,其中岗位工资等浮动的福利待遇是根据员工所在岗位承担的工作而制作的薪酬,依据员工所任职的岗位价值决定,具有上下浮动性。自2021年9月中旬以来,因房地产行业受到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不景气的影响,原告的经济效益非常不乐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全公司的员工都是按照经营业绩收入进行薪酬分配的,而非按照被告的个人历史收入发放工资。且彼时被告所属的工作岗位的工作量已大幅度减少,其发放的工资中包括其每月浮动不一的绩效工资,该部分与企业的经营状况挂钩。没有法律规定岗位工资只能涨不能跌。原告已经在保持基本工资不变的前提下全额发放了9月、10月工资(结合计薪天数13天)。另,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理应有效。双方既然签订了补偿协议,那对于工资发放其实是不存在争议的,被告在补偿协议签订后又违反该协议约定,继续主张差额工资是不符双方上述协议约定的,仲裁机关据此认为原告应支付被告上述差额工资的裁决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被告的9月、10月工资不存在工资余额未发放的情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彭琳辩称,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惠州市劳人仲案字(2022)5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中,并未约定被告2021年9月、10月份工资,原告应依法向被告支付其劳动报酬。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彭琳于2016年12月16日入职原告处,担任土建造价工程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19年12月1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本合同的劳动期限为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一自然月薪资,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月,其他福利待遇参照甲方《薪酬福利管理制度》及双方约定执行。原告每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发放工资,根据被告彭琳的银行流水显示,被告彭琳在2021年9月前的月工资均为9000余元,被告彭琳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收到代发9月工资6924.43元、于2021年12月16日收到代发10月工资3670.45元。根据被告所提供的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显示,被告彭琳2021年7月至10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11120元。2021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离职补偿协议》,约定双方自2021年10月20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金合计人民币66720元,该补偿金额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甲方需依法支付乙方的一切补偿,含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如有)、代通知金、加班费(如有)等,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将分期12个月向乙方支付上述补偿金,从次月10日开始支付第一笔,直至全部补偿金支付完毕。被告彭琳自2021年10月20日起未在原告处工作。
被告彭琳认为原告未足额发放2021年9月和10月的工资,于2021年12月8日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申请支付拖欠的工资11736元(2021年9月拖欠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拖欠工资9330元),申请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3000元。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惠市劳人仲案字【2022】53号、59-6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彭琳支付:1、2021年9月份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2、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应向彭琳支付的款项66720元。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料、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明细、《离职补偿协议》、2021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被告彭琳2021年9月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原、被告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离职补偿协议》,明确约定双方自2021年10月20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随之终止,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21年10月20日解除。《离职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并未包括工资,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委托他人向被告代发9月工资6924.43元、于2021年12月16日委托他人向被告代发10月工资3670.45元,该工资明显低于被告之前的月工资,原告主张是因为原告经营出现困难调整了岗位工资,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通知被告调整了岗位工资及调整岗位工资的金额,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足额向被告发放了2021年9月、10月的工资,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仍应按之前的标准向被告发放工资,扣除已经发放部分工资后,原告还应当向被告支付2021年9月份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离职补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金66720元,且双方对该项仲裁裁决结果均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均认可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补偿金6672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彭琳支付2021年9月份未付工资2406元、2021年10月份未付工资1807.98元。
二、原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被告彭琳支付双方于2021年10月15日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应向被告彭琳支付的补偿金667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亮宇
书 记 员 庄梦帆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相关分类

手机版|小黑屋|新力花园业主论坛

GMT+8, 2025-5-4 22:28 , Processed in 0.060180 second(s), 16 queri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