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793号之一 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淮安人家25号楼122。 法定代表人:绍伟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京伟,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卢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惠州市川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青塘102号。 法定代表人:夏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芜湖天一桥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北工业园红星路(芜湖博捷新材料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厉友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淮安春仁萱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南道1009号锦绣江南花园2号商铺6号房。 法定代表人:朱雷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瀚祥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金环路300号新力大厦13层1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超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川惠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天一桥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淮安春仁萱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瀚祥置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淮安壹带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董桂琴 书 记 员 朱森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