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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公司、聊城良正信息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24-12-16 16:31| 发布者: super| 查看: 17|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鲁1502民初2208号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后屯村。法定代表人:任玉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2208号
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后屯村。
法定代表人:任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长江路裕昌国际25号临街楼1单元1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荣。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
法定代表人:卢金。
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
被告: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幸福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雅茹。
被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远希。
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良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森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邢炳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房 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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