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星光财富中心大厦22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QUFL04R。 法定代表人:路佳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议,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联系电话:0752-513****。 法定代表人:卢金,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联系电话:0791-8863****。 法定代表人: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幸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19X347。 法定代表人:杨雅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14637821Y。联系电话:0795-545****。 法定代表人:吴远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50元(诉讼标的额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10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5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准予撤诉的(2022)鲁1502民初105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150元的冻结措施,或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