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55号之二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86号星光财富中心大厦22楼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QUFL04R。 法定代表人:路佳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聊城市哇哈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百利来工业园12栋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W7DC28U。 法定代表人:许尚亭,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联系电话:0752-513****。 法定代表人:卢金,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联系电话:0791-8863****。 法定代表人:曹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长埠镇幸福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MA3819X347。联系电话:150××******。 法定代表人:杨雅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产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314637821Y。联系电话:0795-545****。 法定代表人:吴远希,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哇哈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博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案件申请费1026元,由聊城安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一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