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27333号 原告:惠州市金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演达一路1号瑞和家园二期5、6号楼5号楼18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汉玲。 委托代理人:罗焕光,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卢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金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按时预交诉讼费,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蓝诗祥 审 判 员 卢 耀 审 判 员 李红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叶丽伟 书 记 员 彭蕙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