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825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672号大冲商务中心2栋4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439037。 法定代表人:焦安平。 委托代理人:邱国文,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靖,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法定代表人:卢金。 申请执行人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41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强制支付案款12008.62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239.83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2157.83元,支付执行费8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收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5执1825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石登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