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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公司、汤普实业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4-12-16 16:22| 发布者: super| 查看: 18|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广告发布费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4942号
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二路二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18层0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
委托代理人:黄文科,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梓华,广东海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
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文科到庭参加诉讼,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4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新力花园项目策行者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就被告开发的新力花园项目在“策行者大V”平台进行网络活动推广宣传,服务期限为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1日止,广告发布费含税总价90000元,付款方式为广告发布完成、原告提供网络广告发布截图,并经被告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后,被告付至合同总价的100%,计人民币90000元。合同第五条第6款约定,若被告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被告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服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告提交请款函、发票、验收报告等验收与请款资料,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广告发布费90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低,请法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原告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9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0月13日起以欠付广告发布费9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广告发布费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及提交相关证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于2021年4月27日签订了一份《新力花园项目策行者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一、合作内容:1、广告内容:新力花园项目网络活动推广(最终具体内容以甲方确认的样版为准)2、发布网站:策行者大v平台,3、发布位置:地产大嘴v普通图文位置、惠州房参图文头条位置、惠州眼图文头条位置、地产大嘴V视频号,以及地产大嘴头条号、企鹅号,惠州买房内参头条号、企鹅号。4、服务期限:自2021年04月28日至2021年05月21日止。4、广告投放计划:双方同意拟定《广告发布排期表》,对具体广告发布时间、内容、形式等情况进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所有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广告发布排期表》均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授权委托李已辉(电话:135××******)为业务对接人,负责验收乙方工作成果,签署确认文件。如甲方更换该代理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更换对乙方不产生法律效力。除授权人员外,甲方任何其他人员的签字不发生甲方确认的效力......四、广告发布费:1、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价格在广告刊例价(见附件)暂定总价:人民币90000元,此价款为含税价,增值税率为3%,不含税价为人民币87378.64元,税金为2621.36元。前述广告发布费固定包干,已包括网页版面、设计制作、发布、政府审批、乙方利润、税金等全部费用,为乙方妥善履行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义务、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除非双方另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承诺前述广告发布优惠价格为同期同等合作方式下最优惠价格。如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价将下调,则乙方有义务即时通知甲方,且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费应执行下调后价格。2、付款方式(1)广告发布完成、乙方提供网络广告发布截图,并经甲方书面确认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后,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100%,计人民币90000元。(2)合同履行期满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3)乙方确认如下账户为广告发布费收款账户:甲方向如下账户足额付款。即完成本合同项下付款责任:账户名称:【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惠州仲恺支行】银行账号:【1101********】(4)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10日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五、违约责任:......6、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但乙方不得中止履行履行本合同......”该合同甲方处盖有被告的合同专用章(1),乙方处有原告的盖章。
原告提交了《新力花园项目炒作推广验收报告》、《请款函》、《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运单详情》用于证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服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21年8月11日向被告提交请款函、发票、验收报告等验收与请款资料。上述《请款函》内容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新力花园项目策行者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总金额为:¥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根据已签订合同条款,现已根据合同内容履行服务,支付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申请本次合同广告发布费用,即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请汇入我司账户:收款单位: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惠州仲恺支行账号:1101********。”上述《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为:“购买方: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推广服务费,价税合计90000元,销售方: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述《运单详情》显示:“寄:杨雨好,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二路1号富力国际中心写字楼1806号(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收:李已辉,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皇冠路与清湖路交汇处新力城营销中心2楼。拖寄物:增值税发票,验收资料。”收方李已辉已签字签收该邮件,签收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
在庭审中,审问:“原告履行你的合同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都履行了哪些义务?”原告:“在原告运营的策行者大B平台,为新力花园的地产项目发布广告,并进行推广以及发送。我们已经达标完成,详见广告发布排期表,证据的14页是合同约定的,就是证据的。第15页到19页放映我方实际的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第一条的关于广告投放的约定两者能够达到吻合一致。”审问:“被告有无向你支付过合同款项?”原告:“没有,至今没有一分钱都没有支付。”
原告提交的杨雨好与名称为“新力地产李已辉”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10日,杨雨好:‘那我可以打印出来寄给你?’,新力地产李已辉:‘可以......把请款函,发票啥的,一起寄过来吧’,2021年8月12日,杨雨好:‘你好已辉,快递已经收到了是吗?那个发票信封里有一张发票签收单,麻烦帮我签收一下拍个照发给我,谢谢。’新力地产李已辉:‘好的’。2021年9月3日,杨雨好:‘你好已辉,我们策行者的验收走完了吗?这个月可以安排付款了吗?’新力地产李已辉:‘我看看。’。2021年9月24日,杨雨好:‘已辉,我们策行者的款,这个月有安排吗?’新力地产李已辉:‘这个月估计没有’杨雨好:‘麻烦下个月帮忙再追紧一下’新力地产李已辉:‘好’2021年10月12日,杨雨好:‘已辉,你们财务那边有什么回复吗?我们律师准备走起诉了。’新力地产李已辉:‘收到了。’”
另查,在庭审中,审问:“原告请求违约金的理由、依据是什么?”原告:“违约金是这样,原合同是有约定一个违约金条款,但我们认为过低,我们申请是参照这种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约定类比适用,在LPR上浮50%去计算违约金。原合同关于违约金的合同约定是在于合同的第五条第六款。”审又问:“本案有没有保全费、担保费和公告费?”原告:“均没有。”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广告合同纠纷。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力花园项目策行者网络广告发布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新力花园项目网络活动推广。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告方工作人员李已辉在收悉《验收资料》及《增值税发票》后,不仅未对原告提供的广告服务提出异议,还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愿意对广告发布费的支付事宜予以配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广告服务后,被告亦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90000元。又因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至今未支付过合同价款,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于原告关于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9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违约金的问题,因被告于2021年8月11日才收悉《增值税发票》,而根据涉案合同中关于“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10日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及“若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当期付款期限30个工作日后仍未付当期款项,自第31日起算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约定可知,原告应在付款的10日前提供发票,违约金自被告拖欠广告发布费的第31个工作日起计算,因此根据双方上述履行情况及合同约定可知,被告应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11日+10日=2021年8月21日)支付广告发布费,违约金应从2021年10月8日(2021年8月21日+30个工作日=2021年10月8日)起算。虽然原告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其他的损失的情况下,本案的违约金标准应采用合同约定的“每拖延一天甲方同意按当期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综上,本院根据原告关于违约金起算日的诉请,判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广告发布费9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人民币9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广告发布费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惠州市策行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负担。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径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晔晖
审 判 员 段小林
审 判 员 吴珠乔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家琪
书 记 员 黄惠芳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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