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财保436号 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恺迎,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琪,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卢金。 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 被申请人: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38号广银大厦1315-B22。 法定代表人:张良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爱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271,534.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