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财保62号 申请人一(原告一):陈宪荣,男,1949年2月10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申请人二(原告二):张锦雀,女,1950年1月3日出生,台湾居民。 申请人三(原告三):陈渼瑄,女,1980年2月29日出生,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00243578。 被申请人一(被告一):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 被申请人二(被告二):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988弄6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B4M9W。 法定代表人:张园林。 被申请人三(被告三):张园林,男,汉族,1976年6月7日,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麻丘镇厚溪村厚溪张家自然村73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申请人陈宪荣、张锦雀、陈渼瑄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园林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13民初466号】正在本院审理中。申请人陈宪荣、张锦雀、陈渼瑄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325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陈宪荣、张锦雀、陈渼瑄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宪荣、张锦雀、陈渼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新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5400000元的财产。 上述被保全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在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宪荣、张锦雀、陈渼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陈谦 审 判 员 林峥云 审 判 员 许海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胡锦云 书 记 员 梁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