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初434号 原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庆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智华,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李明洲,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路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丽芳 审 判 员 黄宇乐 审 判 员 寇 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唐栩权 书 记 员 严 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