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2743号 原告:李某杰,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杰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杰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芬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