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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杰与新力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4-12-16 16:06| 发布者: super|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原告李某杰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杰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2743号
原告:李某杰,男,汉族,1991年1月8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杰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力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杰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杰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芬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智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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