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2766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涂菁。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亮。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刘海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18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原告何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詹俐儒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