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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24-12-16 15:59| 发布者: super|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原告何某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18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03民初2766号
原告:何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涂菁。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亮。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刘海婷,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何某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某于2018年12月17日以已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原告何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0元)。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詹俐儒
人民陪审员  练宝忠
人民陪审员  林冠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媛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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