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323民初3927号 原告:刘小妹,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地区人,住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伟,广东崇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12楼02、03、04单元。 法定代表人:涂菁。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亮。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彩云、刘海婷,系公司员工。 原告刘小妹与被告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刘小妹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妹申请撤诉,属于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小妹负担。 审 判 长 钟广鸣 审 判 员 庄 滢 人民陪审员 余少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游嘉瑜 书记员周思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