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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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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7: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某商住楼一住户发生火灾,起火建筑为一栋17层的住宅楼,一层至三层为商铺,四层以上为住宅。起火部位在16层。公安消防局派出12辆消防车、50余名消防员救火,据报警人和街坊称有人员被困。到场后他们马上分成灭火组和搜救组,灭火组到16层准备利用室内消防栓出水灭火,却发现消防栓没有水,灭火行动被中断。中队指挥员一方面迅速叫人联系物业公司人员了解并处理故障问题,另一方面赶快采取第二套方案,沿楼梯和窗口从1层向16层垂直铺设水带,重新组织两条干线灭火。经过消防人员的检查和处理,发现竟是物业管理公司不按规定操作,关闭了消防水泵阀门,导致消防栓无法出水,白白浪费了十余分钟的救火时间。火灾扑灭后调查发现,起火建筑的物业公司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导致救火过程中室内消防栓无法及时出水,严重影响了灭火救援行动的开展。公安消防大队联合派出所对该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罚款5万元。


专家解答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物业项目全体业主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该项服务涉及安全问题,国家法律对消防违法违规行为都有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违法停用消防设施设备,就触犯了安全红线。按照《消防法》​,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属于“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可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处以最高的五万元罚款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消防法》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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