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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招投标违法行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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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4年5月,江苏某物业公司参加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为中标供应商。经查,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合同属于虚假材料。
事后,财政局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专家解答


招标、投标是非常严肃的活动,尤其涉及政府采购项目,从程序到实体都有严格的要求。严禁投标人有如下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了中标提供了虚假的合同,被查实后,不但中标结果无效,还会被处以罚款,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条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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