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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电视爆炸引发火灾并导致他人死亡,物业公司负什么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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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1年6月11日刚好是个周末,上午10点左右,田某在家中(小区303室)看电视时,电视机突然黑屏。田某赶紧关掉电视,但是此时电视后盖却开始冒烟。
田某立即向邻居求助,经邻居提醒,田某当即拔掉了电源插头,可是,电视机继续冒着烟,并有扩大的趋势。田某感觉情况不对,接着到物业公司设在小区的窗口求助,但窗口无人。
在此过程中,电视机发生了爆炸,引发田某家303室火灾。当时,303室的房门敞开着,高温有毒烟雾顺着楼梯间迅速蔓延。随后消防队接到了报警,并于11点15分到达火灾现场。经过搜救,发现503室防盗门和房门敞开着,室内充斥着大量烟雾,一年轻女子仰面躺在房屋北侧的厨房内。后经到达现场的120救护车急救无效后死亡。2011年7月16日,503室受害人家属将303室业主田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受害人家属认为,田某未及时采取救火措施致火势蔓延,导致受害人吸入大量毒气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帮助处理火灾现场,也未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组织救火,使火势无法得到控制,应对其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家属要求业主与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被告田某辩称,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受害人死于火灾,且在发现电视机有异常情况后,他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因而不存在过错。火灾由电视机故障引发,电视机厂商应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没有采取自救措施,反而把大门敞开,亦存在过错。被告物业公司辩称,事发当日公司有值班人员,相关的消防器材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其并无过错。本次事故系因受害人和田某未采取正确措施造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受害人被消防队员发现躺倒在503室厨房内时,房屋内已充满了高温有毒烟气,房屋大门也处于敞开状态的事实,结合其他居民曾看到503室厨房内有人呼救的陈述,推断受害人系在开门逃生时受高温有毒烟气影响后在厨房内窒息死亡。该结论亦得到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结论的印证。根据田某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从发现电视机冒烟至其他居民报警,时间间隔在半小时左右。其间田某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及时报警,所以田某应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确认在事故当天有值班人员,但在田某找到物业窗口求助时,却无人在岗接待,田某未得到及时的帮助与火灾蔓延有一定的关联,故物业公司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发现火灾后开门逃生是正常的逃生反应,并无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田某与物业公司按90%与10%的比例,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物业公司如何作为,才能防范此类风险责任?


专家解答


本案是一起因火灾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首先,分析303室业主田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案。
第一,田某家中的电视冒烟、起火、爆炸,最终导致高温有毒气体蔓延,并引发火灾。可见,田某实施了侵权行为。
第二,田某家中的电视黑屏、冒烟后,他并未报警,直至其他居民报警,时间间隔亦在半小时。田某也未采取其他消除火灾隐患的有效措施。可见,田某存在过错。
第三,受害人503室业主死亡。第四,行为人田某的行为与受害人503室业主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根据受害人被消防队员发现躺倒在503室厨房内时,房屋内已充满了高温有毒烟雾,房屋大门也处于敞开状态的事实,结合其他居民曾看到503室厨房内有人呼救的陈述,推断受害人系在开门逃生时受高温有毒烟雾影响后在厨房内窒息死亡。因此,303室业主田某应当对503业主的死亡向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再分析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的不作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不作为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若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不作为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法定作为义务可以基于某一法律的明确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义务。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负有一定的消防安全责任,这种安全义务,一方面基于法律规定,如《消防法》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另一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相关岗位安排了值班人员,但业主求助时值班人员并不在岗,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消防安全防范义务和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义务”​,因此对受害人死亡具有过错。此外,被告田某主张应由电视机厂商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属于另一个赔偿问题。如果电视机厂商对电视机发生故障有过错,被告田某应当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厂商主张权利,而不是由厂商直接赔偿503室业主。本案提示物业公司应当注意自己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定和约定消防安全义务。除上文提到的义务之外,还包括如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物业公司尤其应当注意通过履行相关的报告义务来规避相应的风险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防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二十二条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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