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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大,业主能否向物业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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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5: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09年,诸葛先生在杭州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入住后,诸葛先生才发觉房屋所在楼的两部电梯噪声非常大,导致他和老伴无法入睡,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为此,诸葛先生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物业服务人员实地查看后也确认存在噪声,并对电梯采取了维修保养工作,但效果不甚理想。2010年3月,诸葛先生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进行噪声监测,结果显示电梯的夜间噪声测量值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诸葛先生认为,房产开发商在房屋的开发设计上存在缺陷,而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电梯等公用设施负有管理、维修、保养义务,故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电梯进行隔音降噪整改,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能通过验收合格的,需每天赔偿诸葛先生100元。开发商认为诸葛先生所在小区通过验收并实际交付使用多年,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了电梯老化,必然会产生噪声,所以不应当由其承担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公司每年对电梯进行日常维修保养,且诸葛先生反映问题后,物业公司也多次对电梯进行维修。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中,电梯噪声污染,应当由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否赔偿诸葛先生的损失?


专家解答


按照《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追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无责任就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安装了电梯设备,对电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应当负责任。虽然开发商声称,电梯系因维修保养不当导致电梯老化而产生噪声污染,但并不能举证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诸葛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如进行隔音降噪整改)​、赔偿损失。
物业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已按照电梯使用要求及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电梯维修保养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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