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13执525号 惠州市万基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惠州市万基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判决涉财产执行部分判定:本案案件受理费748307.4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已预交),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担9175元,本院予以退回744132.46元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由被告惠州市万基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新力弘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44132.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13执525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关联案件(2022)粤13执523号案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惠州市万基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596886.44元,本院依法进行分配,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诉讼费744132.46元已从关联案件(2022)粤13执523号案中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