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2民初7904号 原告: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22625P。 法定代表人:万晓芬。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原告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前海皋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徐士傑 书 记 员 钟泽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