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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贝壳公司、惠州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4-12-16 16:36| 发布者: super|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99439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943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3152号
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上杨村地段金碧湾一期写字楼10层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明奎。
委托代理人:高洋,1989年9月27日出生,系被告的法务。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卢金
委托代理人:刘海婷,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洋,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签署一系列的《分销合同》及《分销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销售“新力花园”项目。合同约定:1、合作时间: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费用标准:每个阶段适用不同的费用标准,以每月签署的合同为准;3、转介代理费结算方式:客户草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结算50%,银行按揭资料终审通过后结算剩余50%,一次性付款客户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款后结算100%。4、转介代理费支付方式:被告应于每月28日将已达到结算条件的结算明细交予原告审核,原告审核完毕后,被告通知原告开具相应发票,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发票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合同期间,原告积极履行并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有362套房源已达到结算条件,应结转介代理费为9943933元,原告已开具相应发票给被告,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转介代理费,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支付,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转介代理费9943933元给原告,其中182433元按万分之二每天计算违约金支付给原告,剩余9761500元按万分之一每天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均自2021年8月25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双方的代理费应由双方形成结算单,并经双方盖章确认后,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支付。原告应当庭提交结算单及发票,被告需庭后核实具体的结算代理费。原告主张的按日万分之一或者日万分之二没有合同约定,请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合同期限内预计总价为50万元,具体发生费用双方据实结算,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计费用总价范围内,超过部分被告不承担责任。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合同期限内预计总价为100万元,具体发生费用双方据实结算,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计费用总价范围内,超过部分另行签订协议据实结算。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0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合同期限内预计总价为220万元,具体发生费用双方据实结算,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计费用总价范围内,超过部分另行签订协议据实结算。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1日,合同期限内预计总价为280万元,具体发生费用双方据实结算,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计费用总价范围内,超过部分另行签订协议据实结算。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0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内预计总价为170万元,具体发生费用双方据实结算,若实际发生的费用在预计费用总价范围内,超过部分另行签订协议据实结算。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02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推销新力花园楼盘,委托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总价据实结算。2021年3月1日、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日、2021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双方约定了原告收取代理费的标准,基本模式为代理费+合作激励。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的,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自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6月24日,黄晓优在《成功销售确认单》中签名确认销售成功,确认应付代理费共计2086.1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确认黄晓优是被告的职员。在黄晓优确认的代理费用中,原告主张其中的249套房的代理费未支付,总额共计9943933元。被告提出两点抗辩:第一、被告抗辩称应当扣减84567元,理由是第一份结算表中的代理费已支付84567元;第二、被告抗辩称原告主张按日万分之一或者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分销合同、补充协议、销售单据、对账单目录、表单、发票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予以认定。
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被告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
对于被告抗辩的第一个问题,被告提出其中84567元已支付,原告也确认这一部分款项已支付,但原告未将这一部分款项列入请求范围,故不存在扣减的问题;
对于被告抗辩的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代理费,应当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支付违约金,这一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可参照适用,双方对账后,被告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代理费,故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21年9月9日视为催收,此时起算违约金,以未付款项99439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费9943933元,自2021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费99439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94393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惠州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1407.53元,由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素霞
审 判 员 黄链生
审 判 员 张文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佳霖
书 记 员 许雅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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