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2民初456号 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河南岸斑樟湖路33号欣悦阳光小区×××盈翠阁10层07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95.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47.53元,由原告惠州市源海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杨 梅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丽芬 书 记 员 谭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