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11461号 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体育公园中国(深圳)新媒体广告产业园2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赖经纬、喻蕾,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查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7.89元,减半收取即3393.95元,保全费2349元,诉讼费共计5742.95元(原告已预交9136.89元),由原告深圳市高速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永生 审 判 员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吴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黄丽芬 书 记 员 张德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