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民初3012号 原告:侯昌斌,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承校,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慧,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宪荣。 被告:惠州渝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昌斌诉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渝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昌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昌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昌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侯昌斌负担。 审判员 邓继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伟经 书记员容茂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