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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昌斌与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24-12-16 15:53| 发布者: super|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裁判文书

摘要: 原告侯昌斌提出的撤诉申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302民初3012号
原告:侯昌斌,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吴承校,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慧,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宪荣。
被告:惠州渝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何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昌斌诉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渝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昌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昌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昌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7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由原告侯昌斌负担。
审判员  邓继荣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伟经   
书记员容茂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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