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6)粤1302民初11280号 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1835号。 法定代表人:范卫宁。 委托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陈宪荣。 委托代理人:庄英朝,该公司员工。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咨询费(小高层项目)1720020元(其中第二次1032012元、第三次688008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为开发水口镇住宅等项目,委托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设计咨询前期工作,原告接受委托后即开展了工作,提交了规划方案、建筑方案等。2011年8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简称小高层),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汤普集团水口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及相应配套设施的方案规划设计”相关事宜。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小高层项目首付款344040元,但第二次款项即1032012元未支付及第三次款项即688008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付款并于2012年5月7日复函称解除合同等。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共同确认,2011年8月20日双方所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于2012年5月7日解除。 二、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之前向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咨询费370000元。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款项之后,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因本案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 三、被告惠州市汤普实业有限公司将款项支付到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账户:户名: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航华支行,银行账号:31×××46。 本案受理费202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0140元,由原告上海高点建筑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容茂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