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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X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4-12-16 13:51| 发布者: super|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X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2民初19328号
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4W3KEF61,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心北区中兴中路99号胜源香山居2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鄢立新。
委托代理人:杨文聪,广东谨然(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X波,男,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邹X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X波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辩诉意见
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500.16元,公共水、电费755.51元;
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物业费6500.16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5月9日为1163.26元)。
以上合计8418.93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时,原告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开始时间变更为2020年6月1日。事实与理由:被告是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街道××道××号××花园××栋××号房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109.21㎡(以实测面积为准)。2019年9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约定被告则按建筑面积¥2.48元/月/㎡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如被告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费用的万分之五交纳违约金。被告并同日签署《承诺书》遵守原告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服务,但被告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违反《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构成违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5月9日,被告欠付物业服务费6500.16元,公共水、电费755.51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63.26元。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点: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也明确指出拒付物业费是损害原告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但经原告一再催收,被告却一直未交分毫,至今被告欠交物业管理各项费用达6500.16元。
被告邹X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邹X波是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惠泽大道7号新力花园1号楼15层04号房的业主,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109.21平方米。2021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新力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限从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8元收取物业管理费等;物业管理费按月在每月5日前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按应交费用的万分之五违约金。被告自2020年6月起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公摊水电费,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原告提交的欠费明细表可知:被告拖欠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共6500.16元;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公摊水电费755.51元。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结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欠费明细表、律师函及送达情况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6500.1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违约金的问题。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每日万分之五明显过高。故本院根据本案案情,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拖欠物业管理费的30%即1950元(6500.16元×30%)。
关于原告诉请公摊费用的问题。公摊水电费是小区正常维护所必然产生的费用,由小区业主分摊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拖欠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的公摊水电费755.51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邹X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6500.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期应交物业管理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950元);
二、被告邹X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2022年3月的公摊水电费755.51元;
三、驳回原告惠州新力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被告邹X波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径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李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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