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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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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6:2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某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某合同纠纷案时,因债务人张某(别墅小区业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拟对张某名下别墅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前往该小区开展执行工作时发现门牌与房地产登记信息的门牌不相符,于是前往小区物业公司调查取证。执行人员按规定出示证件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为由,拒不协助配合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张某名下房产的实际所在地。随后,物业公司称执行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无法核实真实性”​,要求法院再行出具介绍信。
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执行人员遂返回法院领取介绍信。
法院执行人员出具法院的介绍信后,物业公司依然不予配合。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物业公司罚款10万元。


专家解答


物业公司有秩序维护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这些义务针对的应当是法律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房屋属于合法行为,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应当配合。
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配合的,物业公司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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