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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哪些紧急情况时可以不经相关业主表决即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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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14: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专家解答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规定了紧急情况的具体内容包括5种: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在全国很多地方,也都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或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无须业主事先表决同意。


法条链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五)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工程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
一、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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