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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利用人防工程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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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9 09: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某商品房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一年的物业服务合同,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并未允许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从区民防局取得了期限为五年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获准使用该小区人防工程做汽车库。但物业公司仅将人防工程的一少部分用作地下车库,其余部分物业公司又出租给了一家承包公司,由承包公司改造后对外出租。其中1号楼地下人防工程大片空间已被改造成了一个个的小隔间,每间面积4平方米至6平方米,用于出租住人。小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区民防局告上法庭,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区民防局向物业公司发放《人防工程使用证》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同时,小区业主委员会还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停止侵害业主权益,并返还不当得利。
本案中,人防工程归谁所有?物业公司能否利用人防工程取得收益?业主的诉求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可见,人防工程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可见,人防工程有两种用途,即在战时作为防空设施,在平时作为民用。平时民用,通过民防局向投资者或者使用人审批颁发《人防工程使用证》的形式,授权使用,并获得收益。本案中,民防局将《人防工程使用证》颁发给了物业公司,因此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取得相关收益,但具体用途应根据《人防工程使用证》载明的用途确定,如果用途仅限汽车库则不能用于出租住人。


法条链接


《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物权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
第九条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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