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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能否通过停电催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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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4: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孙某购买了某商住两用楼盘,购买房屋后,孙某将其中一部分房屋用于公司经营。大厦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于2008年1月3日将孙某等四户业主家中的电停掉,理由是欠缴电费。
为停电一事,孙某等四人多次向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交涉并到其办公室交费,物业公司拒收电费并推脱停电责任,后孙某等人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投诉反映,并通过市电视台予以曝光。由于未能收到理想效果,孙某等四人遂将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恢复供电,并赔偿其精神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原告先予执行的申请书,原审法院积极做物业公司的工作,使物业公司于2008年2月4日恢复原告孙某等人的正常供电,原告拖欠该公司的电费也于2008年4月10日全部交纳完毕。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该小区负责电费的代收代缴工作,在原告没有交纳电费的情况下,理应催告和给予合理的期限督促其交纳,采取停电措施的行为显属不当,是对原告权利的侵害,因此物业公司对造成本案纠纷负主要责任,但是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
在本案审理中,物业公司已恢复供电,应视为停止了对原告的侵权。
判决:
一、物业公司向孙某等四人当面赔礼道歉或在大厦内张贴经原审法院认可的道歉信三天。
二、驳回孙某等四人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物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孙某等四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上级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答


按照《电力法》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电用户违反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经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见,只有在用户违法的情况下才可以中止供电,而且物业公司仅仅是电费代收代缴部门,并不是供电企业,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停电。既然物业公司无权停电,那么其应否赔偿业主呢?在本侵权案件中,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但是,业主并没有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因此,上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上诉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但是,原告孙某等人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法条链接



《电力法》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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