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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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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8 14: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实案例


2010年,物业公司受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并与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服务半年后,物业服务质量开始下降,首先是保安的数量少了,接着清扫垃圾的次数也变少了。业主们对此反应强烈。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一天,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四处张贴告示,要求业主拒付本年度的物业服务费直至物业公司改进服务为止。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吗?


专家解答


业主委员会无权要求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因为物业服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于物业公司和每位业主之间,物业公司有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业主有交纳费用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而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可以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不代表业主委员会就是物业服务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业主委员会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职责,但并不能直接要求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即使业主委员会张贴了告示,也是无效的。
本案纠纷起因于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下降,如果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对此提出意见,而物业公司仍不改正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过半数的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并提出更换物业公司的要求,那么,业主委员会可通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重新选聘物业公司。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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